侮辱罪,是指用暴力或者以其他办法,公然贬损别人人格,破坏别人名誉,情节紧急的行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诽谤罪也有侮辱行为,那样这三者之间在认定上的不同之处呢?详细情况请看下文。
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侮辱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虽然这两种罪侵害的一同客体均为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主观方面均表现为有意的心理状况,在行为上一般都具备侮辱行为。但前者以侵害的是别人的名誉为目的,而后者则以侵害的妇女与性有关的性羞耻心理,并且具备性刺激或者性满足为目的。前者须有公然推行侮辱行为;后则不需要公然推行。前者不需要需要采取强制办法;而后者则需要采取暴力、胁迫等强制的办法等等。譬如广东肇庆“林某侮辱案”,被告人林某不满女朋友提出分手,将之前强迫女朋友拍下的裸照往其工作的某山庄和亲戚处四处散发或者邮寄,并以电话和手机短信方法对其家人进行恐吓。前任女朋友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人民法院依法因此以侮辱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9个月。
侮辱罪与诽谤罪
这两种罪在侵害客体或者主观方面都有相似之处,但在客观方面前者表现为用暴力或者其他办法,公然贬低别人的人格、败坏别人名誉的行为;而后者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足以败坏别人名誉的行为。这两种罪的主要不同在于,前者既能够不需要具体的事实,也可以用真实的事实,但不是采取捏造事实的办法去损害别人的名誉;而后者需要有捏造并散布有损别人名誉的不真实事实的行为。前者的方法既能够是言辞也可以是文字,还可以是暴利的;而后者的采取的方法只能是言辞的或者文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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