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通过合同条约来确定的。因此,《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但一般包含以下条约:
(1)当事人的名字或者名字和住所。假如当事人是自然人,其住所就是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自然人的常常居住地与住所不同的,其常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假如当事人是法人,其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假如法人有两个以上的办事机构,即应区别何者为主要办事机构,主要办事机构以外的办事机构为次要办事机构,而以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
(2)标的。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标的是所有合同需要拥有的主要条约。合同中应了解地写明标的的名字,以使其特定化。尤其是作为标的的同一种物品会因产地的差异和水平的不同而存在差别时,更是需要详细说明标的的具体状况。比如,白棉布有原色布与漂白布之分,因此假如购买白棉布,就需要说明是购买原色布,还是漂白布,(3)数目。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选择一同同意的计量单位和计量办法,并允许规定适当的磅差和尾差。
(4)水平。标的的水平主要包含5个方面:第一,标的物的物理和化学成份;第二,标的物的规格,一般是用度、量、衡来确定的水平特质;第三,标的物性能,如强度、硬度、弹性、抗腐蚀性、耐水性、耐热性、传导性和结实性等;第四,标的物的款式,比如标的物的色泽、图案、式样等;第五,标的物的感觉要点,比如标的物的味道、新鲜度等。
(5)价款或者报酬。价款是购买标的物所应支付的代价,报酬是获得服务应当支付的代价,这两项作为合同的主要条约应予以明确规定。在大宗交易或对外贸易中,合同价款还应付运费、保险费、装卸费、保管费和报关费作出规定。
(6)履行期限、地址和方法。当事人可以就履行期限是即时履行、定时履行、分期履行作出规定。当事人应付履行地址是在出卖人所在地,还是买受人所在地;与履行方法是一次出货,还是分批出货,是空运、水运还是陆运应作出明确规定。
(7)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致损的赔偿办法与赔偿范围等。
(8)解决争议的办法。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双方协商不成的状况下,是仲裁解决、还是诉讼解决交易纠纷。当事人还可以约定解决纠纷的仲裁机构或诉讼法院。
另外,依据(合同法)第131条的规定,交易合同的内容除根据上述规定以外,还可以包含包装方法、检验标准和办法、结算方法、合同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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